筑牢電子計價秤監管制度墻 讓“鬼秤”無所遁形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筑牢電子計價秤監管制度墻解決人民群眾身邊‘關鍵小事’”新聞發布會,對市場監管總局近期修訂出臺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出臺的《電子計價秤型式評價大綱(試行)》《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兩項計量技術規范,打擊“鬼秤”“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情況進行介紹。
據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副司長劉洪彬介紹,《辦法》主要針對當前在集貿市場計量管理工作和經濟活動中存在和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著重對集市主辦者的職責、經營者的職責、計量違法行為處罰3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計量技術規范則針對電子計價秤生產、維修、檢定、使用等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著重完善了電子計價秤防作弊技術要求。
“《辦法》的修訂強化了集貿市場主辦者主體責任,系統規定了集市主辦者的管理職責,從計量制度管理、誠信體系管理、計量器具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火旺表示,《辦法》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經營者行為,要求經營者應當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送檢。
《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規定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通過民事賠償責任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此次修訂還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計量器具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針對集市主辦者監督不到位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計價秤型式評價大綱(試行)》《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兩項計量技術規范針對性地提出“開殼鎖機、授權解鎖”要求,解決“隨意拆機、非法調整”難題;提出“唯一性信息核查”要求,解決電子計價秤產品真偽鑒別難題;提出“三碼一封”技術要求,實現關鍵環節信息規范和安全防護;優化現有計量檢定項目和要求,提升基層計量檢定工作效率。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筑牢電子計價秤監管制度墻解決人民群眾身邊‘關鍵小事’”新聞發布會,對市場監管總局近期修訂出臺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出臺的《電子計價秤型式評價大綱(試行)》《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兩項計量技術規范,打擊“鬼秤”“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情況進行介紹。
據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副司長劉洪彬介紹,《辦法》主要針對當前在集貿市場計量管理工作和經濟活動中存在和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著重對集市主辦者的職責、經營者的職責、計量違法行為處罰3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計量技術規范則針對電子計價秤生產、維修、檢定、使用等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著重完善了電子計價秤防作弊技術要求。
“《辦法》的修訂強化了集貿市場主辦者主體責任,系統規定了集市主辦者的管理職責,從計量制度管理、誠信體系管理、計量器具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火旺表示,《辦法》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經營者行為,要求經營者應當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送檢。
《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規定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通過民事賠償責任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此次修訂還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計量器具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針對集市主辦者監督不到位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計價秤型式評價大綱(試行)》《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兩項計量技術規范針對性地提出“開殼鎖機、授權解鎖”要求,解決“隨意拆機、非法調整”難題;提出“唯一性信息核查”要求,解決電子計價秤產品真偽鑒別難題;提出“三碼一封”技術要求,實現關鍵環節信息規范和安全防護;優化現有計量檢定項目和要求,提升基層計量檢定工作效率。
-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消費提示指導科學選購煙花爆竹(2026-02-04)
- 市場監管總局出臺指導意見為特種設備安全平穩運行筑牢技術支撐防線(2026-02-04)
- 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謀劃推動市場監管工作(2026-02-03)
-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市場監管總局發布8起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2026-02-03)
- 數字人主播等生成內容被納入監管(2026-02-03)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3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