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近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鹽水花生(現煮)(花生制品(自制))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市秦淮區百串鮮餐飲店在美 團銷售的鹽水花生(現煮)(花生制品(自制)),其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市秦淮區百串鮮餐飲店,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企業從秦淮區張書誠飽飽餐飲服務店采購該批次不合格產品5公斤,貨值135元,調查時已銷售完畢。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鹽水花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案涉不合格鹽水花生貨值金額較小,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事故,案發后當事人及時改正,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青椒
(一)抽檢基本信息。引匠(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鼓樓店銷售的青椒,其中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引匠(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鼓樓店,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批次不合格青椒系當事人抽樣當天通過供應商江蘇惠健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5公斤,貨值25元,已全部使用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主動交待違法事實,積極配合調查,能提供進貨憑證。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相關不合格線索已移送至上游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三、紅薯粉絲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寧區汪瑜調味品店銷售的紅薯粉絲,其中色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市江寧區汪瑜調味品店,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不合格產品5公斤,貨值100元,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未查驗供貨商食品經營許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散裝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綜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近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鹽水花生(現煮)(花生制品(自制))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市秦淮區百串鮮餐飲店在美 團銷售的鹽水花生(現煮)(花生制品(自制)),其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市秦淮區百串鮮餐飲店,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調查,該企業從秦淮區張書誠飽飽餐飲服務店采購該批次不合格產品5公斤,貨值135元,調查時已銷售完畢。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鹽水花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案涉不合格鹽水花生貨值金額較小,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事故,案發后當事人及時改正,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青椒
(一)抽檢基本信息。引匠(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鼓樓店銷售的青椒,其中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引匠(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鼓樓店,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批次不合格青椒系當事人抽樣當天通過供應商江蘇惠健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5公斤,貨值25元,已全部使用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主動交待違法事實,積極配合調查,能提供進貨憑證。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相關不合格線索已移送至上游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三、紅薯粉絲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寧區汪瑜調味品店銷售的紅薯粉絲,其中色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南京市江寧區汪瑜調味品店,并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不合格產品5公斤,貨值100元,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未查驗供貨商食品經營許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散裝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綜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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