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7期)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7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以及2025年房山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現將房山區監督抽檢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我局組織抽檢了糧食加工品、餐飲食品、調味品、餅干、畜禽肉及副產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產品、罐頭、酒類、糕點、糧食加工品、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凍食品、飲料、食用農產品等食品共761批次樣品,其中合格樣品751批次,不合格樣品10批次,已處置完畢。(抽檢信息詳見附件)
不合格樣品情況
1.北京興朋源餐飲有限公司采購的雞蛋,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華測檢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我局已于2025年7月9日給予了當事人不予處罰的決定,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76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2.北京華冠商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竇店店經營的泰國龍眼2斤裝,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已于2025年7月1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207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3.北京華冠商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百零五店經營的海南木瓜和老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海南木瓜初檢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機構為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復檢結果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京房市監不罰〔2025〕20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4.北京麗景榮軒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龍眼,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9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5.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十一分店經營的生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21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6.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店經營的庫爾勒香梨,乙螨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92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7.北京首航優購商貿連鎖有限公司第六十八店經營的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202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8.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螺絲椒,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由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香蕉,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我局已于2025年07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98號,處罰內容: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針對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對標稱生產企業在外省的,我局已將不合格食品情況通報了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7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以及2025年房山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現將房山區監督抽檢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我局組織抽檢了糧食加工品、餐飲食品、調味品、餅干、畜禽肉及副產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產品、罐頭、酒類、糕點、糧食加工品、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凍食品、飲料、食用農產品等食品共761批次樣品,其中合格樣品751批次,不合格樣品10批次,已處置完畢。(抽檢信息詳見附件)
不合格樣品情況
1.北京興朋源餐飲有限公司采購的雞蛋,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華測檢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我局已于2025年7月9日給予了當事人不予處罰的決定,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76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2.北京華冠商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竇店店經營的泰國龍眼2斤裝,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已于2025年7月1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207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3.北京華冠商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百零五店經營的海南木瓜和老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海南木瓜初檢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機構為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復檢結果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京房市監不罰〔2025〕20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4.北京麗景榮軒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龍眼,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9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5.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十一分店經營的生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21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6.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店經營的庫爾勒香梨,乙螨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92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7.北京首航優購商貿連鎖有限公司第六十八店經營的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當事人對初檢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我局于2025年07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202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8.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螺絲椒,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由北京樂家樂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香蕉,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初檢檢驗機構為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副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我局已于2025年07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京房市監不罰〔2025〕198號,處罰內容: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單位進行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針對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對標稱生產企業在外省的,我局已將不合格食品情況通報了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特此公告。
-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檢情況的通告 甘市監通告〔2026〕1期…(2026-02-04)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6年第8期)(2026-02-04)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6年元旦春節保健食品專項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6年…(2026-02-04)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2026-02-04)
- 安徽省六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信息通告(2026年第3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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